审判书里能不能出现"按照常理","某某行为不符合某某正常习惯"等字样呢?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10 22:55:12
可是常理不是绝对的啊..审判长说的常理都是对的吗?那如果按照常理,热心人都可能是凶手咯..!?

补充回答: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不同的,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并不严厉。常理不是绝对正确,只是相对正确,一定会有例外,因此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。

这并不是说中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什么问题。在法治最先进的美国也是一样。

全球最轰动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这样,美国刑事、民事是分开的,因此,在刑事审判中,涉嫌杀妻的辛普森胜诉了,因为证据被污染,程序不合法。但是,在民事诉讼中,辛普森却败诉了。

也就是说,民事法官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所以要赔偿其妻子家人,而刑事法官认为辛普森无罪,因为证据不充分。

民事法官就是根据现场证据的常理推断得出结论,作出民事判决;刑事法官则根据刑事判决的绝对排他性原则的方式判决辛普森无罪。

这就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证据要求的不同,刑事诉讼由于要对被告人处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权的判决,必须让证据具有排他性,绝对性才能作出判决,否则只能疑罪从无。

而民事诉讼则由于判决一般只涉及金钱赔偿,可以根据常理进行推断。因此,民事判决是否就是客观事实不能绝对化。

比如:做好事扶老人结果被法院认为是侵权人的著名案例,并不是说不能做好事,而是老人为了经济目的恶意诬陷被告,法官只能根据常理进行判断,推断做好事的人属于侵权人。

注意:民事审判不是判断对错,也不可能完全判断客观事实,毕竟客观事实只有当事人才知道,法官不是神,因此,判决绝对会发生与事实相违背的结果,但是,不能认为法官白痴,或制度是错误的。

有时某些制度是不可能完美的,只能是相对完美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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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可以。这是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进行自由裁量的时候的说明。民事案件经常需要使用到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。法官当然要说明其推理过程。